保密法
2018-04-10 15:21:22 | 來源:中培企業IT培訓網
3.保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6章,53條。
《保密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保密法》第十七條規定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保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三同步)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人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保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保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標簽:
保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