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制度應“大而全”,還是應“小而專”?
有些公司的流程制度多達600個,而有些公司的流程制度可能僅有30個。 之所以產生如此大的差別,除了與行業及流程管理成熟度有關,與流程制度的管理方式也有很大關系。同樣是人力資源管理,A公司可能就編寫一個大而全的人力資源管理流程管理標準,而B公司可能有多達40個小而專的流程,比如外派培訓管理流程、新員工人職培訓管理流程、項目式培訓管理流程、培訓月度計劃制定流程、外請老師培訓流程、招聘計劃制訂流程、招聘流程、高級員工招聘流程等,我們見過某公司僅績效考核制度就達二十多個。這兩種管理制度的思路,哪個更好呢?
相信這兩種管理制度的思路都有支持者。事實上,我們之前一直是“小而專”的堅定支持者,但現在我們更多支持“大而全”。也許有人認為,“大而全”不就是“小而專”的簡單匯總嘛,其實不是,而且差距還很大。
支持“小而專”有充分的理由,比如易于維護、認領(文件跨度越大越不容易找到管理者)、嵌套和引用。之所以我們后來轉而支持“大而全”,是因為隨著制度化管理的不斷深入,“小而專”的管理思路逐漸暴露了其局限性。比如最直接的一點就是文件太多,不便于管理,即使是流程的所有者,也會因為文件的逐漸增多而迷失方向。流程所有者經常因為臨時出現的一些特性要求,而重新編制新文件,卻不關心(往往并不是忽視而是明知故犯,因為無心理清繁多的現狀流程文件之間的邏輯關系而自動放棄,而這恰恰是惡性循環的開始)是否與已存在的文件重疊甚至沖突。這種現象導致的另外一個更為嚴重的后果就是:流程所有者喪失了全局視角,降低了制度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