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制具有顯著的優勢,具體如下:
(1)強調了結果導向。如果你不執行流程,但你能夠確保流程的結果,公司是可以不做強行約束的;一旦有不良后果,那就應當為不執行流程、不遵守制度的失職負責。而且,基于結果再找到過程的責任,說服力和教育力非常強,大家對于違反制度的行為認識會非常深刻。
(2)減少了公司整體流程檢查的成本,提高了檢查的效率。從結果出發,對每一個事故、問題進行逆向追蹤,由于檢查是帶著現實問題開展的,目標明確,檢查效率很高,而且重點突出,不需要全面鋪開。
(3)問責的效果明顯,能夠給流程執行人員充分的約束力。不談對責任人處以多少額度的罰款,就是由于某人不執行制度給公司帶來損失的事實通報批評出去,也足以產生巨大的影響,責任人對此印象是非常深刻的。
(4)問責不僅要追究執行人員的責任,對于共性的問題及流程設計的缺陷產生的問題,還要追求管理者的責任,使得管理者非常關注流程設計的質量及流程制度的推動執行,執行者不敢跨越流程,違反制度。
(5)每一次問責都是一次不合格的檢討與改進機會,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借此機會好好反思流程存在的問題,是設計的問題,還是執行的問題?并從根源上加以改進,促進流程的優化與制度的完善。
但問責制的使用要把握一個度,不能過于嚴厲,否則會導致由于過于擔心責任,各個部門不敢、不愿意承擔新的責任而影響了跨部門的協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