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仔細分析一下上述案例:范經理設計的考核方案為什么不能解決質量管理體系執行力的問題。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其中存在兩個關鍵問題:
第一,不能僅僅因為不符合流程制度要求而去處罰操作者,要讓操作者知道不符合操作帶來的后果,讓他真正理解違反流程操作是不對的。所以要將流程執行符合性與流程執行的最終結果聯系起來,把不符合操作產生的結果和影響找出來,基于這些不良后果再去追溯違反流程的操作。如果不符合流程制度要求,但沒有對流程結果產生影響,我們需要檢討這些要求是否是不增值的、是多余的。如果由于流程設計不合理,操作者按照符合公司利益要求的方式操作,這種不符合制度難道也要進行處罰嗎?
第二,流程檢查結果考核要簡單、易行。如果一個崗位的日常績效考核指標超過了5個,根據我們的經驗,這樣的績效考核效果是不佳的。被考核人員肯定會抓大放小,那些小的績效指標設置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所以,流程檢查符合性指標如果要給到崗位,一定要進入前5名。如果不是,可以不用考核,而通過流程檢查結果的通報與會議的檢討已經能夠起到促進改善的作用了。
在工作實踐中,我們發現了一種既能減少負責流程管理的部門用于流程制度檢查的成本,又能夠有效考核執行人員,有效約束不符合流程制度行為,強化公司流程制度執行力的方式。那就是制度執行問責制。
問責制在企業與事業單位都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什么是制度執行問責制?是指由于違反流程、不遵守制度給公司帶來損失(既包括顯性的損失,也包括隱性的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時候,由利益相關部門或者是公司中立部門提出問責需求,由中立的第三方負責調查問題,找到原因,明確責任,以流程制度為依據,對違反制度的人或行為根據公司損失的大小追究相應的責任。顯性的損失是指為公司帶來的實際不良后果,如不能夠按期交貨導致賠償違約金與特殊運費的發生;隱性的損失是指無法直接用財務數據來體現的損失,例如不禽睦夠及時交貨導致客戶滿意度下降,造成其他部門工作混亂,增加其他部門的工作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