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鄂爾多斯人社局發布的 < 關于印發《鄂爾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實施辦法(2024年修訂)》的通知 > 得知,針對取得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引進人才可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最長36個月的租房補貼,補貼標準是每人每月1500元,最高補貼共計5.4萬元!
軟考作為由工信部和人社部共同組織的國家級職業資格考試,根據原人事部、原信息產業部文件(國人部發[2003]39號)文件規定,軟考實行“以考代評”政策,既是職業資格考試,又是職稱資格考試。獲得軟考等級證書等同于獲得對應職稱,其中,軟考高級資格對應副高級職稱,符合上述補貼申領要求,可以進行申領。
具體有關此補貼申領條件及其它相關事宜詳見通知原文。
鄂爾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實施辦法(2024年修訂)
< 部分內容摘要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構建系統完備、形式多樣的人才安居保障體系,根據《鄂爾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鄂爾多斯市關于加強新時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黨發〔2021〕22號)和《鄂爾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實施更加積極開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黨發〔2023〕1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我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引進培養的人才通過給予安家補貼、購房補貼、租房補貼和配置政策性周轉房的方式統籌提供安居保障。
第三條 人才安居保障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各旗區、相關經濟開發區(園區)和用人單位協同配合、共同落實。
第四條 我市引進的頂尖人才及團隊核心成員、具有高成長性的產業引領型、人才密集型創新主體和創新平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其他緊缺人才,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安居保障支持。落實安家補貼、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政策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研究解決,重大事項提請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
第二章 安家補貼
……
第三章 購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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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房補貼
第十五條 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對象為《關于實施更加積極開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出臺后,由市外首次引進到鄂爾多斯市中心城區(即東勝區、康巴什區、伊金霍洛旗,下同)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全職工作(含自主創業人員)的下列人才:
(一)取得博士、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人員(包括經教育部認定的取得海外高校同等學歷層次的留學人員)、取得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本科學歷學位或世界排名前300位國(境)外高校學士學位的高校畢業生。
(二)取得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技師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人員。
第十六條 引進人才申請租房補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全職正式勞動(聘用)合同且在職在崗。
(二)未享受市本級和中心城區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政策性周轉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申請者及其配偶在鄂爾多斯市無產權性住房。
(四)申請時在鄂爾多斯市中心城區全職工作不超過3年(含3年),申請人應當在引進3年內提出申請,未在3年申領期內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租房補貼申請資格。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可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最長36個月的租房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如下:
(一)博士、正高級職稱人員每人每月2000元;
(二)碩士、副高級職稱人員、高級技師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人才、國內雙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本科學歷學位或世界排名前300位的國(境)外高校學士學位優秀畢業生每人每月1500元。
第十八條 辦理程序。辦理程序同本辦法第九條相同。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核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在我市產權性住房情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核引進人才享受市本級和中心城區政策性周轉房情況。
第五章 政策性周轉房
……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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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指教育部等部委2017年公布的第一輪“雙一流”名單中的42所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其他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指教育部等部委2022年公布的第二輪“雙一流”名單中,除上述42所高校以外的其他“雙一流建設高校”。世界大學排名前300位高校指列入國際高等教育研究機構Quacquarelli Symonds發布的QS世界大學排名前300位的高校。
第二十三條 引進人才畢業院校、所在學科排名及層次均以畢業當年排名和評估入選情況為準。其中:2017年前畢業的高校畢業生,按照普通高校標準兌現補貼;2017年至2021年期間畢業的高校畢業生,按照2017年教育部第一輪“雙一流”名單執行;2022年及以后畢業的高校畢業生,按照2022年教育部第二輪“雙一流”名單執行。雙一流建設高校及雙一流建設學科根據教育部公布的名單實行動態更新。
第二十四條 人才引進起始時間按以下方式確定:在機關事業單位全職工作的起始時間以錄(聘)用文件或任職文件時間為準;在企業、社會組織全職工作或自主創業的起始時間以首次在鄂爾多斯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時間為準。
第二十五條 離開鄂爾多斯到市外工作3年以上(指此期間基本養老保險、工資薪金所得稅不在鄂爾多斯繳納),《關于實施更加積極開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出臺后再次全職引進到本市工作的人才,可同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安居保障有關政策。此前已享受過購房補貼的不再重復享受,已享受安家補貼的扣除已享受金額后補齊差額。
第二十六條 外籍及港澳臺地區人才、中央和自治區駐市企業、市政府與國內外高校合作共建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院所機構全職引進人才申請本辦法有關補貼時,可不受社保繳納條件限制,但須按規定在本市繳納至少6個月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引進時間也可按初次繳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時間為準。
第二十七條 同時享受市財政資金安排的安家補貼、購房補貼和重點產業企業引進人才生活補貼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 引進人才在享受補貼政策期間,在市內各級企事業單位間合理流動且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已批準的補貼繼續發放。對工作變動離開我市等不再符合補貼有關條件的補貼對象,自離開我市下一月起終止發放后續補貼。
第二十九條 經認定的市級“人才飛地”落戶企業和團隊全職引進的人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出臺后,中央、自治區垂直管理單位、駐市央企、國企首次全職引進人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安居保障有關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經費從市本級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原《鄂爾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實施辦法》(鄂人社發〔2022〕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