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汕頭市新引進人才購房補助、住房補助和生活補助發放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6年12月28日止)。
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汕頭市新引進人才購房補助、住房補助和生活補助發放辦法》的通知
汕人社發〔2023〕1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汕頭市委印發〈關于加快新時代人才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市發〔2023〕5號)精神,進一步優化人才發展生態,加快吸引集聚更多優秀人才來汕創新創業,我局將《汕頭市新引進人才購房補助和住房補助發放辦法》和《汕頭市引進領軍人才評審管理辦法》整合并重新修訂為《汕頭市新引進人才購房補助、住房補助和生活補助發放辦法》。現將新修訂的《汕頭市新引進人才購房補助、住房補助和生活補助發放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汕頭市新引進人才購房補助、住房補助和生活補助發放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新引進人才購房補助、住房補助和生活補助發放工作,根據《中共汕頭市委印發〈關于加快新時代人才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市發〔2023〕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引進人才,指2023年4月9日后(含當天)引進且首次與我市企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的人才(含汕頭市內出站博士后),2023年4月9日以前已在我市繳交社會保險的且為汕頭市內流動的人才,不適用本辦法,汕頭市內出站博士后除外。
第三條 購房補助適用對象、發放標準、發放條件。
(一)購房補助適用對象為企事業單位全職引進或引進后獲評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
(二)購房補助發放標準: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和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每人一次性發放100萬元;
2.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每人一次性發放50萬元。
(三)購房補助發放條件:
1.引進后在我市購買住房(以購房合同為準);
2.已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3.人事檔案或社保關系已轉入我市;
4.引進后無違法違紀行為,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條件。
第四條 住房補助適用對象、發放標準、發放條件。
(一)住房補助適用對象為企事業單位新引進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高級技師及以上級別高技能人才、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制造類企業新引進國家重點大學理工類專業全日制本科應屆畢業生。
(二)住房補助發放標準:
1.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發放9.6萬元;
2.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發放3萬元;
3.高級技師及以上級別高技能人才、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每人一次性發放4.8萬元;
4.制造類企業新引進國家重點大學理工類專業全日制本科應屆畢業生每人一次性發放2.4萬元。
(三)住房補助發放條件:
1.已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在我市繳交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交單位與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致;
2.屬制造類企業新引進國家重點大學理工類專業全日制本科應屆畢業生的,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符合以下條件:用人單位應屬國家認可的制造類企業(以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準);人才所學專業應屬國家認可的理工類專業(以教育部頒布的專業目錄為準);簽訂勞動合同時人才畢業應未滿1年;畢業院校應為國家雙一流大學。
3.引進后無違法違紀行為,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
第五條 生活補助適用對象、發放標準、發放條件。
(一)生活補助適用對象為企事業單位全職引進或引進后獲評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企事業單位新引進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二)生活補助發放標準: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150萬元,共發放5年;
2.外籍院士和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每人每年100萬元,共發放5年;
3.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每人每年50萬元,共發放5年;
4.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發放4.8萬元;
5.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發放2萬元。
(三)生活補助發放條件: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已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人事檔案或社保關系已轉入我市;
2.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已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在我市繳交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交單位與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致;
3.引進后無違法違紀行為,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條件。
第六條 申報所需材料:
1.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2.新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3.新引進人才身份相關材料(身份證、港澳臺同胞回鄉證或外籍人士護照);
4.新引進人才承諾書(承諾知曉本辦法規定申報條件、引進后無違法違紀行為、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條件、無法履行合同將全額退回補助)。
(一)申請購房補助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汕頭市新引進人才購房補助申請表;
2.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相關材料,其中,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相關材料需經市委組織部審核確認;
3.新引進人才購房合同;
4.人事檔案或社保關系已轉入我市相關材料。
(二)申請住房補助的還需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1.汕頭市新引進人才住房補助申請表;
2.新引進人才學歷、學位證書(境外學歷、學位應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材料)或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3.在我市繳交社會保險相關材料。
(三)申請生活補助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汕頭市新引進人才生活補助申請表;
2.屬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的,需提供: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相關材料,其中,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相關材料需經市委組織部審核確認;人事檔案或社保關系已轉入我市相關材料;
3.屬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需提供:新引進人才學歷、學位證書(境外學歷、學位應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材料)、在我市繳交社會保險相關材料。
第七條申報審批程序。
1.申報。由用人單位或人才個人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由用人單位負責確認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單位印章;
2.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申報材料,提出擬發放補助人才名單;
3.公示。擬發放補助人才名單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公示,時間5個自然日;
4.審批。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審核和公示情況,經集體討論提出審批意見,將意見反饋給用人單位和個人。同意發放補助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直接將補助匯至人才個人銀行賬戶。不同意發放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用人單位或人才個人說明原因。
第八條 購房補助和住房補助、生活補助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人才申請購房補助、住房補助、生活補助應在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新引進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自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簽訂之日滿一年起、引進后獲評的自獲評后滿一年起,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后進行生活補助申報,一年申報一次。
第十條 人才申請購房補助、住房補助、生活補助標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原則,根據申請補助時最高學歷、職稱(職業資格)或身份等條件確定。
第十一條 購房補助適用對象已經領取住房補助的,可以申報購房補助,發放購房補助時應扣除已發放的住房補助。
引進后獲評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申領生活補助,已按博(碩)士發放標準和發放條件領取生活補助的,發放時應扣除之前發放的生活補助。
2017年12月20日(含當天)至2023年4月8日(含當天)期間引進的人才,符合《汕頭市新引進人才購房補助和住房補助發放辦法》(汕人社發〔2019〕4號)、《汕頭市引進領軍人才評審管理辦法》(汕人社發〔2019〕18號)、《關于印發〈汕頭市引進博(碩)士三年行動計劃有關補助發放辦法〉的通知》(汕組通〔2020〕37號)申報條件,但未享受購房補助、住房補助、生活補助的,或已享受購房補助、住房補助、生活補助,尚在資助期內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時間申領購房補助、住房補助、生活補助。其中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申領購房補助、生活補助,已按博(碩)士發放標準和發放條件領取生活補助的,發放時應扣除之前發放的生活補助。
第十二條 新引進人才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3年服務年限未滿自行離職,承擔違約責任,由離職時的用人單位負責追回購房補助、住房補助和生活補助。經協商在汕頭市內流動的,經本人申請、由流入單位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可不退回補助。
其中,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國家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省級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資助期內人才在汕頭市內變更單位的,申報由流入單位組織實施;資助期內人才自行離職或流動到外地的,所在單位要及時提交報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終止后續補助的發放。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通過弄虛作假獲取補助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追回已發補助,5年內不得享受我市各類人才優惠政策,并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購房補助、住房補助和生活補助在汕頭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完成評估工作。《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汕頭市新引進人才購房補助和住房補助發放辦法的通知》(汕人社發〔2019〕4號)和《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汕頭市引進領軍人才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汕人社發〔2019〕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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