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人才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該細則2024年4月1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人才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埔人社規字〔2024〕2號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人才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人才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實施細則》業經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4月18日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人才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人才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組通〔2024〕6號,以下簡稱“《措施》”),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經營關系在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獨入統的分公司視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規定的企業或機構,以及在前述單位工作的個人(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廣東省、廣州市稅務機關管轄的企業或機構,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培育新星企業家
第四條 面向本區中小企業每年遴選不超過10名新星企業家,按照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分設一、二、三檔資助。
中小企業是指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關于執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1號修改單的通知》(國統字〔2019〕66號)等文件規定被劃為相應類型的企業。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規定,或行業主管部門出臺具體劃型規定的,按相關規定進行劃型。
第五條 申請本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無犯罪記錄及重大違法行為。
(二)須為創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股東。
(三)須在創辦企業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
(四)創辦企業須為在本區注冊登記5年以內的中小企業(所有股東均為法人股東的企業不得參與遴選)。
(五)創辦企業須招用10人以上,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連續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鼓勵在創業過程中積極吸納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協作地區脫貧人口、應屆高校畢業生、離校2年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港澳臺青年。
第六條 每年開展1次遴選,采取綜合評審的方式進行,主要考察創業方向、核心技術、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營業收入等指標。辦理流程:
(一)申報。申報人根據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評審。組織開展評審。
(三)考察。對推薦人選的社會保險關系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考察核實。
(四)公示。確定擬入選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五)審定。公示無異議后,將擬入選名單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入選名單。
(六)撥付。按規定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七條 遴選結果公布前,獲選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應連續保持在創辦企業。已獲選本項目(含《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中“自主創業之星”遴選項目)人員及企業不得重復參與遴選。
第三章 博士后資助
第八條 博士后資助項目包括設站資助、招錄獎勵、生活補助、博士后獎勵、安家費。
第一節 設站資助
第九條 對本區新設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區博士后創新中心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50萬元、20萬元、5萬元的設站資助。
區博士后創新中心經批準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的,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經批準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按批準后的設站類別對應的資助標準補足差額部分。
第十條 申請本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為本區企業、民辦非企業或機構。機構指廣東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參與簽訂共建(或合作)協議支持建設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創新服務機構,或國家實驗室(含基地)、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省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依托單位,高水平創新研究院,新型研發機構,科研院所。
(二)申請單位在2020年5月17日至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前獲批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區博士后創新中心,且招收1名以上博士進站并全職開展博士后科研工作。同一個單位每一類別的設站資助只能申請一次。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須在招收1名以上博士進站并全職開展博士后科研工作12個月以后的1年內提出申請。且申請時,招收的博士自進站起在招收單位連續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第二節 招錄獎勵
第十二條 對設站(基地、中心)單位每招收1名博士進站,給予5萬元獎勵,每個單位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設站(基地、中心)單位是指獲批成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區博士后創新中心的單位。
第十三條 申請本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站(基地、中心)單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二)博士后進站時年齡不超過40周歲,進站后在設站(基地、中心)單位全職開展科研工作。
(三)博士后進站時間應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前。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須在博士后進站中期考核合格后的1年內提出申請。且申請時,招收的博士自進站起已在申請單位連續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第三節 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 一次性給予每名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區內流動站與區外工作站或基地聯合招收的除外)10萬元生活補助。
第十六條 申請本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站(基地、中心)單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前述單位的在編人員適用本項目。
(二)博士后進站時年齡不超過40周歲,進站后在設站(基地、中心)單位全職開展科研工作。
(三)博士后進站時間應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前。
第十七條 申請人須在博士后進站中期考核合格后的1年內提出申請。且申請時,博士后自進站起已在設站單位連續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第四節 博士后獎勵
第十八條 鼓勵在站博士后申報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申報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面上資助獲批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 申請本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站(基地、中心)單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前述單位的在編人員適用本項目。
(二)博士后進站時年齡不超過40周歲,進站后在設站(基地、中心)單位全職開展科研工作。
(三)獲批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或面上資助。
(四)博士后資助獲批時間應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前。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在獲批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后的1年內提出申請。且申請時,博士后自進站起已在設站單位連續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不享受招錄獎勵、生活補助、博士后獎勵的情形:
(一)在職人員到設站(基地、中心)單位進站并從事博士后研究的。
(二)已入職設站(基地、中心)單位超過1年的博士,脫產或辭職后又進原單位(含集團內部、隸屬單位)開展博士后研究的。
第五節 安家費
第二十二條 出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到本區工作或自主創業的,給予最高40萬元安家費,分兩期等額發放。
第二十三條 申請本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前,在本區工作或自主創業。
(二)工作單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前述單位的在編人員適用本項目。
(三)在本區工作的博士后人員應在出站后1年內與本區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本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自主創業的博士后人員應在出站后1年內在本區創辦企業或機構,博士后本人在該企業或機構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本項目時,創辦的企業或機構有辦公場所且處于正常經營狀態,需招用5人以上,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安家費分兩期等額發放。第一期申請須在本區工作或自主創業滿1年后提出,第二期申請須在本區工作或自主創業滿3年后的1年內提出。
出站時間以“中國博士后網上辦公系統”顯示的出站時間為準。
到本區工作時間以簽訂勞動合同并同時繳納了社會保險費開始算起。
博士后人員在2023年5月16日之前已申領本區第一期和第二期博士后安家費的,不得重復享受本項目。申請人申領博士后安家費時需確保社會保險關系一直在本區。
第二十五條 新舊政策銜接問題說明如下:
(一)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埔組通〔2020〕17 號)及其配套政策生效期間獲批設站(基地、中心)的單位,以及獲批進站、到本區工作的博士后,符合原政策相關獎勵條件的,按原政策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原政策相關資助項目須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視同自動放棄申請資格,博士后安家費除外。
(二)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前,獲批設站(基地、中心)的單位,以及獲批進站、到本區工作或自主創業的博士后,符合本細則獎勵條件的,按本細則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四章 優秀青年培養資助
第二十六條 對本區具有博士學位培養點的科研院所選派優秀青年到境外知名高校進行國際博士聯合培養,攻讀博士學位,畢業后定向回本區工作的人才,給予最高60萬元資助。
境外知名高校是指申報時最新的英國高等教育研究機構QS(Quacquarelli Symonds)、英國《泰晤士報》(The Times)、《美國新聞和世界報道》(US News)、世界大學學術排名(ARWU)權威性高校排名榜單排名前200的境外大學(符合任一榜單均可)(以下簡稱“境外高校”)。
畢業后定向回本區工作的人才是指博士畢業后回本區就業或創業的人才(以下簡稱“聯合培養對象”)。
第二十七條 申請本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聯合培養對象應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得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等行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業務素質較強,身心健康,無犯罪記錄及重大違法行為。
(二)聯合培養對象在申請本項目時,未入選或沒有享受同類型資助項目。同類型資助項目指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廣州市“菁英計劃”留學項目以及由區財政出資的攻讀博士學位項目等。申請后入選或享受同類型資助項目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終止申請人繼續享受本資助,已經撥付的資助經費由申請人退回。
(三)聯合培養對象首次申請時應具有教育部認可的碩士研究生學歷及學位,獲得境外高校的入學資格,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與科研院所簽訂聯合培養協議并承諾學成后回本區服務5年以上。
(四)聯合培養對象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學業并按協議約定時間回本區服務,未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培養期限或延長回國時間。
(五)聯合培養對象回本區就業的,回國后半年內與本區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聯合培養對象回本區創業的,須在回國后1年內在本區完成注冊登記手續,且本人為該注冊機構法定代表人并在該機構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本項目時,注冊機構處于正常經營狀態,招用5人以上,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連續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鼓勵在創業過程中積極吸納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協作地區脫貧人口、應屆高校畢業生、離校2年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港澳臺青年。
第二十八條 資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5萬元,實際資助額以聯合培養協議為準,最高60萬元/人。資助金額分3次申請發放,聯合培養對象獲入學資格后可申請資助總額的30%,中期考評合格后可申請資助總額的30%,取得博士學位且回本區工作滿5年后可申請資助總額的40%。
第二十九條 培養、管理與服務:
(一)聯合培養對象在享受本項目資助期間應自覺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我國和境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不得參與任何損害祖國尊嚴或榮譽的活動。
(二)聯合培養對象抵達境外國家或地區后,應按照所在地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因未購買醫療保險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本人承擔。
(三)科研院所應密切跟蹤聯合培養對象境外生活和學習的動態,每年12月15日前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蓋章版的年度培養情況報告。聯合培養對象應在每學期期末圍繞學習情況和科研項目開展情況,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一份不少于500字的學期學習報告(中文),報告需經雙導師簽字并加蓋科研院所公章。
(四)聯合培養對象完成學業后應在1個月內到科研院所報到,科研院所應在其報到后的1個月內提交蓋章版的聯合培養情況總結,總結需包括培養期的整體情況及人才培養效果。
(五)科研院所要密切跟進聯合培養對象在本區就業或創業的情況,每年6月30日及12月15日前,分別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蓋章版的半年和全年就業或創業的情況報告,及聯合培養對象連續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費清單。
(六)資助費用統一劃撥到科研院所固定賬戶,并由科研院所按照協議約定及財政資金使用規范給付聯合培養對象。科研院所應自覺接受本區資金監管與審計。每年6月30日及12月15日前,科研院所應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提供蓋章版的半年和全年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對應的銀行流水清單。
(七)聯合培養對象終止聯合培養協議或未完成聯合培養協議約定的學業擅自提前回國的,或學成后回本區服務的時間不滿5年的,應全額返還資助費用并按聯合培養協議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科研院所在6個月內追回已發放的資助費用。科研院所須按聯合培養協議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新入戶獎勵
第三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才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獎勵。
第三十一條 申請本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工作單位為本區企業或機構。機構指廣東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參與簽訂共建(或合作)協議支持建設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創新服務機構,或國家實驗室(含基地)、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省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依托單位,高水平創新研究院,新型研發機構,重點科研院所。企業設立在本區的分支機構,經濟上實行統一核算的,適用本項目。
(二)申請人2023年5月17日以后入戶本區且屬于首次入戶廣州市。原已遷入廣州市高校集體戶的全日制研究生學歷的畢業生將戶口從學校集體戶遷入本區視同為新入戶本區(以下簡稱“學校集體戶人員”)。
(三)申請人獲得相應碩士、博士學歷和學位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定的境外同等學歷學位,或獲得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申請人年齡不超過50周歲,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0周歲,博士研究生不超過40周歲,碩士研究生不超過28周歲。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申請時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三十二條 不享受本項目獎勵的情形:
(一)申請人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合作協議的。
(二)申請人社會保險費存在補繳、代繳情況的。
(三)學校集體戶人員入戶本區前曾在非本區用人單位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
(四)申請人在本項目受理審核結束前,將戶籍遷出本區、與提交申請的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變更社會保險關系的。
(五)申請人重復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六)申請人被列為失信人員的。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應在入戶后,在本區同一單位連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且入戶本區兩年以內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本區同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工作的,視為在同一單位工作。
第三十四條 新舊政策銜接問題說明如下:
(一)《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埔組通〔2020〕17 號)及其配套政策生效期間入戶本區的人才,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參保滿1年且符合原政策獎勵條件的,按原政策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二)2023年5月17日以后入戶本區的人才,符合本細則獎勵條件的,按本細則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六章 技能工匠資助
第三十五條 每年遴選不超過20名技能工匠,按照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分設一、二、三等資助,分2年等額發放。
技能工匠是指在一線直接從事生產、技術、研發等工作,具備高超的技能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能起到表率和模范帶頭作用的人才。
第三十六條 申請本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所在單位為本區企業或機構。機構指廣東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參與簽訂共建(或合作)協議支持建設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創新服務機構,或國家實驗室(含基地)、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省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依托單位,高水平創新研究院,新型研發機構,重點科研院所。非獨立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其經營關系在本區,且具有健全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規定,適用本項目。重點面向全區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
(三)原則上應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獲得過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全國勞動模范、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的不受此條件限制)。
(四)在本區技能技術一線專職崗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申請人在本區同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工作的,視為在同一單位工作)。
(五)申請時須提供近5年以下相關業績之一:
1.個人職業技能技術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并取得技能競賽榮譽、科技研發獎項、其它與技能技術相關榮譽,或被授予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獲得各級特殊津貼或各級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國家級終身榮譽獎及區級以上技能競賽獎項的,不受5年時間限制)。
2.在重要發明創造、技術或工藝革新、獲得專利、提供核心技術保障、解決重大生產工藝或技術難題、總結形成獨特的操作工藝和操作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貢獻,并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引領本行業技術發展,在引進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編制行業技術標準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并產生較大影響。
4.刻苦鉆研技術,具有絕技絕招,創造了被同行公認的先進操作法,并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命名表彰,在同行業中具有一定推廣價值。
5.發揚團隊精神和工匠精神,積極以師帶徒、傳授技藝,培養出大批精英技能人才,成為本區單位的技能技術核心骨干,在國內、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三十七條 每年開展1次遴選,采用綜合評審方式進行。辦理流程:
(一)申報。申報人根據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評審。組織開展評審。
(三)考察。對推薦人選的社會保險關系和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考察核實。
(四)公示。確定擬入選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五)審定。公示無異議后,將擬入選名單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入選名單。
(六)撥付。按規定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十八條 參加遴選至資助發放期間,獲選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應連續保持在本區企業或機構。
第三十九條 已入選過區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杰出科技人才(A類)、優秀科技人才(B類)、精英科技人才(C類)、新秀科技人才(D類)、“黃埔工匠”及本項目的人才,不得重復參與遴選。
第七章 技工人才住房補貼
第四十條 每年遴選不超過1000名優秀高技能人才,不超過250名技術骨干,不超過250名管理人才,給予每人6000元住房補貼。
第四十一條 優秀高技能人才重點考察申請人在發明創造、技術或工藝革新、編制技術標準、獲得專利、職業技能競賽獲獎、提供核心技術保障等方面的業績。
技術骨干指在企業或機構的生產、技術、研發等崗位取得突出業績的人員,重點考察申請人在發明創造、技術或工藝革新、編制技術標準、獲得專利、提供核心技術保障、傳授技藝或推廣經驗等方面的業績。
管理人才指在企業或機構擔任中層以上管理崗位(部門副職及以上)的人員,重點考察申請人管理水平、職業資格水平、成本與收益、管理技術革新和改造、團隊培養等方面的業績。
第四十二條 優秀高技能人才住房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誠實守信,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術,具備優秀操作技能,工作業績突出,在單位能起到表率和模范帶頭作用。
(二)在本區同一企業的一線生產或者技術管理崗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同時在該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其中從事勞務派遣工作的,其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須為本區企業。
(三)已獲得高級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四十三條 技術骨干住房補貼和管理人才住房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具備較強的管理水平或高超的技術水平,具有創新能力,在本崗位有突出業績。
(二)在工作單位的技術崗位工作,掌握扎實的專業基礎和技術水平,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在工作單位起到表率和模范帶頭作用;或在工作單位的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行使管理職能,掌握專業管理知識,能指揮或協調他人完成具體任務,業績較為突出。
(三)在同一企業或機構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同時在該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同一企業或機構,特指同一個法人單位)。
第四十四條 每年開展1次遴選,采用綜合評審方式進行,同一申請人每次只能選擇其中一類進行申報。同一人才可多次參評。辦理流程:
(一)申報。申報人根據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評審。組織開展評審。
(三)核查。對推薦人選的社會保險關系,申領本區其他住房類補貼、購房補貼,入住本區人才住房等情況進行核實。
(四)公示。確定擬入選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文公布。
(五)撥付。按規定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十五條 遴選結果公布前,獲選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應連續保持在本區企業或機構。獲選人員已申領本區其他住房類補貼、購房補貼以及已入住本區人才住房等,不得領取本項補貼。
第八章 專業技術人才支持
第一節 職稱晉升培養資助
第四十六條 對在本區重點產業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通過職稱評審新取得副高級職稱的,一次性給予4000元培養資助;通過職稱評審新取得正高級職稱的,一次性給予8000元培養資助。通過國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新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適用本條款。
第四十七條 申請本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作單位為本區企業或機構。機構指廣東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參與簽訂共建(或合作)協議支持建設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創新服務機構,或國家實驗室(含基地)、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省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依托單位,高水平創新研究院,新型研發機構,重點科研院所。
(二)工作單位主營業務屬于本區重點產業。
(三)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申請人在用人單位在職在崗并從事證書所載專業的專業技術工作。
(四)申請人新取得的證書應為廣東省核發的正、副高級職稱證書或通過國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高級證書,需滿足對應職稱的學歷資歷年限)。
(五)申請人應在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批準時間或廣東省職稱評審通過時間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第四十八條 本項目同一申報人可按副高級到正高級的順序各申報一次;首次申報為正高級并領取本資助的,不得再申報。
第二節 新職業標準開發或職稱評價標準編制資助、企業自主評審資助
第四十九條 區內企業主導開發新職業標準或編制職稱評價標準,經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資助。
新職業是指由國家面向社會發布的納入國家職業分類大典的新興職業。
第五十條 企業申請本資助時,主導開發的新職業標準或職稱評價標準經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并發布。
第五十一條 本區企業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后,組建副高級以上職稱評審委員會并開展自主評審的,給予15萬元一次性資助。
企業自主評審是指依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廣東省職稱自主評審管理服務規定》(粵人社規〔2020〕33號,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具備職稱自主評審條件的企業,按照國家和省職稱政策規定,根據工作需要申請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自主開展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遇省、市政策調整,則按最新政策執行。
第五十二條 申請企業自主評審資助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
(二)組建副高級以上評審委員會。
(三)開展自主評審業務,且已將評審結果報送區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九章 技能大賽補貼
第五十三條 每年舉辦區級技能大賽,對大賽優秀選手按照5000元、4000元、3000元給予一、二、三等補貼。對獲得國家、省、市技能大賽獎項的人才,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補貼。
同一自然年內屬于同一系列活動中獲得各層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補貼。
第五十四條 申請區級技能大賽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粵菜師傅和南粵家政類競賽項目參賽人員所在單位為本區企業或服務機構,其他競賽項目參賽人員所在單位為本區企業、科技創新及服務機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其經營關系在本區,且具有健全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規定,適用本項目。
(二)粵菜師傅和南粵家政類競賽項目參賽人員在本區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其他競賽項目參賽人員在本區連續工作1年以上(申請人在本區同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工作的,視為在同一單位工作)。
(三)已獲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辦的技能大賽獎項。
(四)參加大賽至補貼發放期間,獲選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應連續保持在本區企業或機構。
第五十五條 申請市級以上技能大賽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在本區企業或服務機構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申請補貼時社會保險關系仍在本區。其中從事勞務派遣工作的,需由本區用工單位推薦取得獎項,且其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須為本區企業。
(二)已獲市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辦的技能大賽獎項并獲“廣州市技術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全國技術能手”或“中華技能大獎”稱號。
第五十六條 補貼須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予相關稱號的文件發布之日起1年內提出。
第十章 技能人才引進培養支持
第一節 高技能人才引才補貼
第五十七條 向本區企業或機構引進或輸送高技能人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每成功引進1名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分別給予1000元、1500元、2000元引才補貼,同一機構每年最高可獲得10萬元補貼。
第五十八條 申請本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為本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院校。其中,職業院校輸送的高技能人才應為本校應屆畢業生(應屆畢業生指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內的畢業生)。
(二)申請單位引進或輸送的高技能人才須獲得廣東省核發的高級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三)申請單位引進或輸送的高技能人才為首次進入本區工作,與本區企業或機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該用人單位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
(四)申請補貼時高技能人才的社會保險關系連續保持在本區企業或機構。
第五十九條 本項補貼須在高技能人才與本區企業或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提出。
第二節 技能人才培訓平臺和技能大師工作室資助
第六十條 對經認定的技能人才培訓平臺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的企業或機構給予一次性10萬元建設資助,年度考核合格的給予每年5萬元運營補貼。
由財政出資或投入建設經費的機構不予資助。
第六十一條 技能人才培訓平臺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資助和運營補貼采用綜合評審方式認定,并進行年度考核。
第六十二條 技能人才培訓平臺認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具有符合建設、安全標準培訓場地的企業或機構。
(二)培訓場地面積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室內培訓場地一次性容納培訓學員不少于50人。具有與先進生產工藝水平匹配的培訓設施設備。
(三)具備較強的專業優勢和培訓能力,已建立規范的培訓管理制度,上年度培訓規模不少于500人次。
(四)具備較強的師資能力,每個職業(工種)配備不少于2名指導教師,指導教師應具有相應職業(工種)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稱證書。
(五)無職業培訓、用工管理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記錄。
第六十三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認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范圍內的企業。非獨立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其經營關系在本區,且具有健全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規定,適用本項目。
(二)具有不少于3人的技能人才團隊,帶頭人應是技藝精湛、貢獻突出、群眾公認且在生產實踐中能夠起帶頭作用的技師、高級技師或具有絕技絕活的技能人才。
(三)具有技術攻關、技術創新、技術交流、技藝傳授的工作場地和設施、設備、經費等。已建立了完備的管理制度,明確技能大師的工作職責。
(四)已在技術革新、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或授藝帶徒等方面取得了突出貢獻,并取得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十四條 對經認定的技能人才培訓平臺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實行年度考核制,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運營補貼,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企業或機構技能人才培訓平臺、技能大師工作室資格。
第六十五條 首次認定技能人才培訓平臺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后,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企業或機構技能人才培訓平臺、技能大師工作室資格并退回已申領的一次性10萬元建設資助。
第三節 定向培養人才補助
第六十六條 鼓勵校企合作培養人才,設立專項資金,與國內知名高校開展戰略合作,為本區企業定向培養人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搭建政校企就業合作平臺,聯合高校和企業組織實施定向培養。高校須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定向培養方案,建立定向培養臺賬。培養計劃發生變動時培養單位須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企業需做好崗位開發、儲備及招錄。
第六十七條 培養模式
(一)定向培養。支持高校與合作企業簽訂定向培養(校企合作)協議,共同制定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和培訓標準。學生在高校完成基礎理論課和專業理論課,在合作企業完成生產實習、頂崗實習。
(二)基地共建。支持高校與合作企業共建產教融合基地,簽訂政校企三方框架協議的,授予“廣州開發區(黃埔區)定向培養就業基地”牌匾。校企雙方建立校內校外實訓基地,模擬真實工作環境,形成教育與產業雙促進機制。
(三)交流互訪。支持高校與企業每年組織“開放日”、“訓練營”、品牌故事、對話論壇、創業沙龍、實踐指導等形式多樣的交流活動,拓寬學生視野,增進相互了解。
(四)特色課程。支持高校根據廣州開發區(黃埔區)區情區況、發展特點、產業結構、知名企業、就業政策等內容開設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特色課程,提高學生到廣州開發區(黃埔區)就業創業的熱情。
(五)項目驅動。鼓勵高校與合作企業開展項目合作,加強校企科技研發創新、成果轉移轉化、資源共聯共享、人才培養引進等多方位合作,共同推進高校畢業生高質量充分就業。
第六十八條 資金使用條件、對象和標準如下:
(一)高校定向培養運營補助
1.補助條件:(1)簽訂政校企三方框架協議。(2)組織學生、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開展在校生定向培養。(3)每年組織200名以上學生到3家以上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企業開展“名企行”活動。(4)每年開展校級廣州開發區(黃埔區)就業創業政策宣講會2場以上。(5)每年開展校級廣州開發區(黃埔區)專場招聘會2場以上。
2.補助對象:符合條件的高校。
3.補助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高校每年給予3萬元運營補助。
(二)高校定向人才輸送補助
1.補助條件:(1)每年輸送10名以上定向培養生到合作企業就業。(2)定向培養生與合作企業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
2.補助對象:符合條件的高校。
3.補助標準:對符合補助條件的高校每年最高補助15萬元。其中,每年輸送定向培養生10名以上的補助5萬元;每年輸送定向培養生20名以上的補助10萬元;每年輸送定向培養生30名以上的補助15萬元。
(三)高校定向培養生就業補助
1.補助條件:(1)參加在校生定向培養計劃,且首次參加培養時,應早于畢業證書日期6個月以上。(2)與定向培養企業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3)在定向培養企業穩定就業1年以上。
2.補助對象:符合條件的定向培養生。
3.補助標準:對符合補助條件的定向培養生最高補助3萬元。在定向培養企業穩定就業滿1年的補助1萬元;穩定就業滿2年的再補助2萬元。
第六十九條 每年原則上新增補助人數不超過200名(根據資金預算調整)。同一企業每年新增享受補助人數不超過30名(同一企業符合享受補助人數超過30名的,納入享受補助的人員名單由企業提供)。
第七十條 對本節涉及的“企業”“高校”“定向培養生”說明如下:
企業指工業企業。優先支持區內新型顯示、集成電路、汽車制造、新材料、綠色能源、生物技術、高端裝備、美妝大健康等八大支柱產業企業。
高校是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公布的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為主;具備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且與本區產業發展需求相適應的高校可納入范圍。
定向培養生是指經定向培養高校推薦且專業滿足本區產業發展需求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在讀學生。符合以上條件的家庭困難學生可優先推薦。
第四節 技能生態鏈學徒制培訓補貼
第七十一條 支持企業開展技能生態鏈學徒制培訓,提升技能水平。本項目適用于我省產教評技能生態鏈企業面向技術技能崗位開展的學生學徒和技培生學徒培訓。
學生學徒制培養對象為生態企業面向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等吸納的畢業年度學生,企業為學生學徒開展不少于260個學時的對應工種崗位培訓,培訓結束并考核合格,落實就業吸收為企業正式員工的,給予企業5000元/人補貼。技培生學徒制培養對象為企業面向社會招錄的入職兩年內青年職工,技培生學徒制以培養符合企業崗位需求的中高級技能人才為主,企業為技培生開展不少于260個學時的對應工種崗位培訓,培訓結束并考核合格,發放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按證書級別,給予企業5000-8500元/人補貼。該項目補助資金優先在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及中央、省、市就業資金中列支。
本項目按照《關于做好產教評技能生態鏈學徒制培訓工作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24號,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文件執行,如相關政策有調整的,以最新政策為準。
第十一章 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資助
第七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資助項目包括獵頭服務獎、場地租賃補貼、交流會展獎、運營補貼、運營業績補助。
本項目適用于入園機構和運營管理單位。
入園機構是指入駐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廣州開發區海外高層次人才服務園區)并從事人力資源與人力資本服務、法律服務、金融服務、咨詢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與人才相關服務的機構。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廣州開發區海外高層次人才服務園區)分為核心園區和拓展園區。
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與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核心園區共建協議的單位。
第一節 獵頭服務獎
第七十三條 入園機構為本區用人單位選聘高端或緊缺人才,經認定按獵頭費用50%給予獵頭服務獎,單筆最高30萬元,同一機構每年獎勵最高100萬元。
第七十四條 申請本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高端人才應符合最新的《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標準,緊缺人才應符合最新的《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高端或緊缺人才的年收入(個人工資、薪金,不含勞務報酬)應達80萬元以上或選聘后入選區級及以上人才項目。
(二)高端或緊缺人才應與本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3年以上,且已在本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與原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或到本區另一用人單位工作服務的高端或緊缺人才,不適用本項目。政策有效期內,同一人才被多次選聘,獵頭費用僅按一次計算。
第七十五條 已申領《措施》中的項目服務獎或引薦人才獎的不再重復享受本項目。
第二節 場地租賃補貼
第七十六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入園機構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場地租賃補貼。場地租賃補貼不超過該入園機構當年度的實際租賃支出的50%,每家機構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一)核心園區入園機構當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按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當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按不超過4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當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按不超過3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
(二)拓展園區入園機構當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按不超過3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當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按不超過2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當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按不超過1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
第七十七條 入園機構的租賃面積應不少于100平方米且租賃期不少于3年。租賃時間和范圍以屬地街道(鎮、園區)備案或者由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備案的租賃合同上的租賃時間為準。入園機構享受場地租賃補貼期間,辦公場所對外轉租、分租,擅自轉變辦公場所用途,不予補貼。
入駐機構應在入駐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提出第一年場地租賃補貼的申請。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場地租賃補貼申請時間以此類推。
第七十八條 2024年5月13日前入駐核心園區的單位,其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13日的“場地租賃獎”按《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支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展辦法的通知》(穗埔人規〔2021〕3號,以下簡稱“舊政策”)執行,申請單位應在2025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2024年5月14日以后的“場地租賃補貼”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節 交流會展獎
第七十九條 入園機構在本區舉辦交流會展活動的,按照實際支出費用總額(扣減各級政府財政資助、獎勵后)的30%給予獎勵。每場活動最高獎勵50萬元。
第八十條 申請本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辦場地須在本區,申請單位應為主辦、聯合主辦、承辦單位之一。
(二)舉辦的人力資源服務業高端論壇、品牌推介、行業交流、會展等高水平、高層次活動應為國際性、全國性或區域性(涉及多省)活動,參加活動的企業應在50家以上、人數100人以上,支出費用(扣減各級政府財政資助、獎勵)50萬元以上。
第八十一條 入園機構應于活動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提出補貼申請。
第四節 運營補貼
第八十二條 對產業園核心園區運營管理單位給予每年最高150萬元的運營補貼。
(一)為提升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運營管理水平,經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年給予核心園區運營管理單位100萬元基礎運營補貼。
(二)入園機構當年度入統營業收入總額同比增長5%以上10%以下,每年給予核心園區運營管理單位20萬元的額外運營補貼。
(三)入園機構當年度入統營業收入總額同比增長10%以上15%以下,每年給予核心園區運營管理單位30萬元的額外運營補貼。
(四)入園機構當年度入統營業收入總額同比增長15%以上20%以下,每年給予核心園區運營管理單位40萬元的額外運營補貼。
(五)入園機構當年度入統營業收入總額同比增長20%以上的,每年給予核心園區運營管理單位50萬元的額外運營補貼。
(六)運營補貼主要用于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日常的運營和管理。
第八十三條 2024年5月13日之前按照舊政策“園區經營管理獎”執行。2024年5月14日起按本細則“運營補貼”執行。
第五節 運營業績補助
第八十四條 按入園機構總的運營業績給予核心園區運營管理單位最高300萬元一次性補助。核心園區入園機構連續三年的年營業收入合計達350億元、600億元、900億元的,分別給予運營管理單位80萬元、180萬元、30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十二章 人才綠卡服務
第八十五條 在本區創業或工作的各類人才,及本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的非廣州市戶籍國內外優秀人才可按有關規定申領廣州市人才綠卡,享受廣州市市民待遇,按有關規定優先辦理落戶。
(一)申請條件:符合《廣州市人才綠卡制度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23〕10號)、《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貫徹落實<廣州市人才綠卡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穗埔人社規字〔2023〕1號)相關規定。申請人年齡小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如遇政策調整,則按最新政策執行。
(二)服務待遇:持卡人可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的持卡人在辦理落戶時可享受綠色通道服務,其隨遷子女可按規定入讀本區學校,此外還可享受廣州市購房、購車資格,參加職稱評審、社會保險。持卡人的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雙方父母還可根據有關規定申領副證,享受市民待遇等。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細則不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申請本細則項目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最新的申報指南或通知公告提交材料,申報時間、申報流程、申報材料以申報指南或通知公告為準,逾期不申請視為自動放棄,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單位或個人申請本細則中各類獎勵、資助、補助、補貼等項目時,應在本區正常經營或工作。
第八十八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與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簽訂共建協議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單位,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八十九條 申請本細則項目的單位或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停止發放獎勵或資助資金,通報本區相關部門,取消其申請本區人才政策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一)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遵循獎勵或資助資金使用規定的,或合同(協議)期滿未完成相關承諾的。
(四)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九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本細則中的“以上”“不超過”“不少于”“以內”“最高”“以后”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九十一條 本細則有關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評選人數均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當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本細則各項目所需的財政資金納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年度預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廣州開發區、黃埔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扶持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符合本細則扶持條件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申請單位或申請人的賬戶。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機構或個人承擔。
第九十三條 本細則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4月18日期間引進的人才或單位在本細則有效期內符合相關獎勵條件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有效期屆滿而相關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本細則印發前已按區內有關人才政策開展兌現尚未執行完畢的,仍按原政策執行。國家、省、市出臺有關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中新廣州知識城國際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試行)的實施細則》(穗埔人規字〔20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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