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法滿足合規性、唯一性、有效性要求
銀行作為受監管最為嚴格的金融部門,幾乎所有的業務都有明確而且嚴格的監管要求,即使是一些創新業務,也會在很短的時間里出現監管規則。這就對銀行信息系統的功能和適應性提出很高要求。比如“理財業務”,剛開始有的銀行將其放在表外核算,后來有的銀行只將“非保本理財”放在表外核算。但是,隨著銀行監管要求的不斷提升,關于“理財產品”核算和統計也出現了新規范,要求銀行必須及時適應,否則就會出現不合規的問題。
在銀行對客戶信息及交易行為進行記錄時,某個特定信息在數據集中時不應該有重復值。但是,由于過去業務操作不規范,而且內控體系不嚴密,數據的唯一性無法得到保證。
比如“客戶號”作為客戶的重要標識,在核心系統中應該是唯一的。但在實際業務中,有的客戶既用身份證開戶,又用戶口本開戶,有時還用護照開戶,這就導致出現多個客戶號。
如果從跨系統的角度考慮這一問題,問題將更為突出。
隨著銀行業務品種的不斷增加,銀行業務系統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為了確保業務數據能夠在系統間進行有效處理,業務數據都應該遵守統一的數據格式。而在實際工作中,各系統建設的時間早晚有差異,有的系統是行內自主開發,而有的系統則從行外采購,遵循的數據格式各不相同。這就導致系統內數據無法進行有效的加工,從而無法滿足分析和統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