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3)監管單位不同:《網絡安全法》主要由國家網信部門履行相關監管職責。《反恐法》主要由國家公安部反恐部門履行相關監管職責。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分別對非法侵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犯罪做出了相應的刑事處罰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侵害計算機系統的行為和處罰。 在此方面,《網絡安全法》對實施上述行為而不構成犯罪的情況設置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在網絡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責任方面與現有法律形成了很好的銜接關系。
《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內容涵蓋個人網絡電子信息保護、垃圾電子信息治理、網絡和手機用戶身份管理、網絡服務提供商對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的協助執法等重要制度,其核心內容和立法宗旨是建立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保護制度。在此方面,《網絡安全法》堅持《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確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尤其在“第四章網絡信息安全”中做出了具體規定,涉及網絡運營者的信息保護義務、公民享的保護其個人信息的權利、網絡安全監管部門的相關職責等。第一,確立《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的網絡身份管理制度即網絡實名制,以保障網絡信息的可追溯(第二十條)。第二,明確網絡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其中規定:網絡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條)。第三,規定發送電子信息、提供應用軟件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第四十一條)。第四,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絡運營者提供必要的菱撙寫協助(第二十三條)。第五,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信息、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的權力(第四十三條)。由此可見,《網絡安全法》在網絡信息安全保護方面與全國人大《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形成了很好的銜接與對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