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視點】聚焦刑法修正案(九)“維護信息網絡安全”
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下午三點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而且因其在減少死刑罪名、加大對暴力恐怖犯罪懲治、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加大反腐懲處力度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網絡不應是犯罪分子的“天堂”和“樂土”。維護信息網絡安全,進一步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增加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犯罪。是本次修正案的一個重要亮點。
刑法修正案(九)特別重視打擊網絡犯罪,將網絡視為打擊犯罪活動的重要“戰場”。針對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新情況,草案擬進一步完善刑法有關網絡犯罪的規定:
一是,為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 的范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
二是,針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漏,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對為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行為,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在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針對開設“偽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五是,針對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增加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犯罪。尤其是,對于“傳播行為”也納入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這對“凈化”社會化媒體的信息傳播、進一步打造“清朗網絡天空”將起到積極作用。
此外,還對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規定了刑事責任。
網絡犯罪往往具有取證難、調查難、立案難等特點。而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可謂正當其時,必將有助于遏制網絡犯罪兇猛發展的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