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13010號行政令建立了“總統關鍵基礎設施保護委員會”,負責向總統匯報關鍵基礎設施的脆弱點信息,應對加強基礎設施保護提案所引發的法律問題等;1998年第63號總統令,計劃在聯邦調查局建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保護中心”,負責協調聯邦政府應急響應、調查威脅和監督恢復等工作;2001年第13231號行政令宣布成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保護委員會”,委員會有權修改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政策,并須定期就職能范圍內的各種問題提出計劃和建議。2002年《國土安全法》組建了國土安全部,其所屬的信息分析與基礎設施保護局負責關鍵基礎設施保護工作。2013年第21號總統令強化了國土安全部的職責,并對其他部門在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方面的角色和責任進行了詳細界定。
由于美國大部分關鍵基礎設施歸私營企業經營和所有,因此各屆政府都非常重視與私營機構的合作及信息共享。1998年第63號總統令提出,新建立的“國家基礎設施保護中心” 將匯聚來自政府與私營企業的代表,開展信息共享嘗試,同時鼓勵政府與企業建立信息共享和分析中心;2002年《國土安全法》確立了關鍵基礎設施信息的共享程序,要求各行業設立信息共享和分析組織,以集合、分析和披露關鍵基礎設施信息,并對泄露信息的行為做了相應處罰規定;2013年第13636號行政令,明確要求國土安全部采取措施推進網絡安全信息共享;2013年第21號總統令更是直接將促進政府部門之間以及與關鍵基礎設施所有者和運營者之間的有效信息交換作為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