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12 考核評價
銀行建立有效的考核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保障全系統監管統計工作的有效落實。
具體標準:
12.1 監管統計歸口管理部門定期對相關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提供數據的質量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考評結果在行內公布。
12.2監管統計相關業務部門按照業務范圍對監管統計數據源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價,落實相應的激勵約束措施。
12.3銀行將監管統計數據質量的考核結果納入本機構績效考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