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11 監督檢查
銀行將數據質量檢查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建立監管統計現場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實施。
具體標準:
11.1 銀行將數據質量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內控合規管理部門在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時充分考慮監管統計歸口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11.2銀行建立監管統計現場檢查制度。歸口管理部門定期牽頭組織行內監管統計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監管統計法規制度的執行及其數據質量等情況。
11.3歸口管理部門將統計現場檢查報告報主管領導,對影響數據質量的重大問題,提交內控合規部門跟蹤檢查,并報監管機構。
11.4銀行督促被查單位根據統計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以及歸口管理部門的要求實施整改,及時對整改情況跟蹤評價,確保整改落實到位。
11.5監管統計相關業務部門定期對監管統計的數據源信息質量進行檢查,及時組織整改,并將檢查整改結果抄送監管統計歸口管理部門。
11.6銀行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責任人予以問責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