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系統保障和數據標準
原則7基礎系統
銀行業務及管理基礎系統實現對監管統計涉及的各項基礎業務和管理信息的全面覆蓋,數據維護管理制度和流程完備,具有較強的數據質量控制功能,保證系統信息全面、及時、準確反映業務實際。
具體標準:
7.1 業務及管理基礎系統的設計、建設和升級改造征詢并充分考慮監管統計業務需求,系統功能支持監管統計信息自動采集。
7.2業務及管理基礎系統涵蓋監管統計涉及的全行各業務領域及各類相關機構。如由于新的監管要求變化而暫時無法實現全覆蓋,要有明確的系統完善時間安排。
7.3 業務及管理基礎系統有完備的數據維護管理制度和流程,尤其是要有對質疑信息明確核查和糾正的相關規定。
7.4業務及管理基礎系統信息及時錄入,經過復核,并動態更新,保證全面、及時、準確地反映業務實際。對監管統計人員及系統管理人員反饋的存在完整性、準確性等缺陷的質疑信息,及時予以核查并糾正。
7.5業務及管理基礎系統具有良好的可拓展性,滿足新業務、新產品和監管新要求的需要,并為監管統計管理系統預留能夠靈活加載的數據接口。